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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课程标准2022解读心得体会(2021年科学课程标准)

zhao_admin2个月前 (04-08)科学课件247

课程标准的解读?

1.答:课程标准是规定某一学科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内容目标、实施建议的教学指导性文件。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相比,在课程的基本理念、课程目标、课程实施建议等几部分阐述的详细、明确,特别是提出了面向全体学生的学习基本要求。

2.课程标准的结构,一般包括总纲和分科课程标准两部分。总纲规定学校教育的总目标、学科的设置、各年级各学科每周教学时数表和教学通则等。分科课程标准规定各科教学目标和教材纲要、教学要点和教学时间的分配、应有最低限度的教学设备以及教学方法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2021课程标准解读?

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第一部分 前言 数学是研究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的科学。数学与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息息相关,随着 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学更加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数学作 为对于客观现象抽象概括而逐渐形成的科学语言与工具。

新课标数学课程标准解读?

新课程标准,数学课程标准的解读都是要依据新课程改革的目标,包括学生观,教师观,教学观,新课程改革的学生观包括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以及教师观。

教师观包括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学生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教师是社区开放教师,教师行为的转变,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与赞赏,在对待教育教学上强调的是帮助与引导,在对待自我上强调的反思和终身发展学习在对待在对待同事之间强调的是合作探究。那便是新课程标准的改革内容。

书法学科课程标准及解读?

课程标准

本课程其性质属于艺术门类的知识课,同时,又有工具课的特点。作为知识课,其教学目的是通过该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书法艺术的性质、特点:了解书法历史概况;了解主要书体的艺术特点和书写技法;掌握书法美学的基础理论,鉴赏书法作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培养感受书法美的敏感,提高书法审美水平。作为工具课 ,为未来到幼儿园工作打好基础.。

设计思路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本课程,本着学前教育专业的实践要求,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激发学生的学习性趣,以使学生掌握书法的学习方法和提高实际书写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为目标,教学中以理论结合实践而重实的原则进行,力求为学生以后的专业发展奠定基础。

本课程建议课时为 40学时。

2、课程目标

要求学生了解书法艺术的性质、特点;了解书法历史概况;了解主要书体的艺术特点和书写技法;掌握书法美学的基础理论,鉴赏书法作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以培养感受书法美的敏感,提高书法审美水平。

知识目标

通过对《书法》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书法发展简史,以及对书法常识;熟悉各种字体的特点,撑握书法的学习方法。

技能目标

通过对《书法》的学习,提高学生对书法学习的兴趣,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掌握书法的学习方法和楷书、行书的书写技巧,书写能力有一定的提高,达到写出字好辨认、端正、美观、快速、具有一定的艺术美的程度。使学生能在工作时,写出一手规范、工整的字,从识认上上给他人带来方便和美的享受,同时提高学生欣赏的和审美能力。

序号 工作任

务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学时

中国科学大会2021解读?

本届会议交流同时举办“首届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大赛”及“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博览会”两大活动,并同期举行“CAAI国际人工智能会议”“全国高校人工智能学院院长/系主任论坛”和“CAAI学术发展与学术期刊建设研讨会”,旨在打造一个无缝链接人工智能全球力量、立体呈现智能科技的综合性平台,进一步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成果转化、产业链协同。

2022电力规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部编版语文课程标准解读?

1.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培养爱国主义感情、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健康的审美情趣,发展个性,培养合作精神,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

2.认识中华文化的丰厚博大,吸收民族文化智慧。关心当代文化生活,尊重多样文化,吸取人类优秀文化的营养,提高文化品位。

3.培植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增强语文学习的自信心,养成良好的语文学习习惯,初步掌握学习语文的基本方法。

4.在发展语言能力的同时,发展思维能力,激发想像力和创造潜能。学习科学的思想方法,逐步养成实事求是、崇尚真知的科学态度。

如何解读《语文课程标准》写作教学?

由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是义务教育阶段语文课程改革的“国家标准”,是广大教师使用新教材、新教法以及开展课堂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虽然自从《语文课程标准》颁布以来,各地都开展了各种培训学习活动,但对于广大的基层老师来说,系统深入地掌握《语文课程标准》中的全新教育理念,仍然存在一定困难。

为此,我刊组织有关专家、教科研人员以及优秀教师,根据老师们的实际需求,从“关键词点击”“理念解读”两个方面对《语文课程标准》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点击”是对与课程改革精神息息相关的一些重要语词的解释;“理念解读”是对《语文课程标准》中涉及的有关语文教育教学理念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理念解读”之后附录有关教学“案例”,为老师们准确把握课程标准提供感性材料。

有的条目因为过于概括笼统,无法提供“案例”,则“案例”从略。

2022小学数学课程标准?

2022新课标要求:一二年级数学每周4节,三至六年级数学每周5节。在农村乡镇小学,按新课标要求,教师肯定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所以除了数学正课4节外,还有早读课,自习课等,把这些加起来,实际一周有六七节数学课。数学教师才能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小学体育2022新课程标准内容?

一、课程性质

体育与健康教育是实现儿童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以体育与健康知识、技能和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以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和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具有基础性、健身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二、课程理念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1.坚持“健康第一”;

2.落实“教会、勤练、常赛”;

3.加强课程内容整体设计;

4.注重教学方式改革;

5.重视综合性学习评价;

6.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三、课程目标

体育与健康课程要培养的学生核心素养,主要是指学生通过课程学习而逐步形成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包括运动能力、健康行为和体育品德等方面。让学生掌握与运用体能和运动技能,提高运动能力;学会用健康与安全的知识和技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体育品德。

四、课程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运动技能、体能、健康教育、专项运动技能和跨学科主题学习。

根据课程目标的四个水平,设计相应内容。针对水平一目标,专门设置基本运动技能的课程内容,为体能和专项运动技能学练奠定基础;针对水平二、水平三、水平四目标,分别设置体能和专项运动技能的课程内容;健康教育和跨学科主题学习贯穿整个义务教育阶段。

其中,健康教育由体育与健康、道德与法治、生物学、科学等多门课程共同承担,体育与健康是落实健康教育的主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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