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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科学水污染及其防治(六年级科学水污染及其防治教学设计)

zhao_admin4周前 (04-24)科学课件10

广西水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条例》,广西将实行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对跨市、县的江河、湖泊、水库实行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建立江河、湖泊、水库流域上下游和两岸、周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协作、定期会商机制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和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

同时,广西将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从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源头治理。为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条例》明确提出我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实施“雨污分流”,并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

水污染防治法案例?

  2019年5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刘丽华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该单位两个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镍分别超标25.8倍和791倍,超标倍数巨大,性质极其恶劣,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大东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水污染防治原则和措施?

1. 坚持防治结合:采取双管齐下的方法,一方面加强污染治理,另一方面加强水源保护,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2. 重视科学规划:加强水污染监测和评估,科学规划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确定合理的水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路线。

3.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及地区的水污染控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强化监督执法。

4. 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源地管理,禁止破坏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

5. 推广环保技术:加强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治理水污染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6.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全社会的环保参与。

水污染防治资金包括哪些?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区域 水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梅花病害及其防治?

;梅花常见病害有流胶病、穿孔病、炭疽病和疮痂病等。

①流胶病:枝干上产生褐色病斑,并伴随流胶,常导致树势衰弱及枝条干枯。刮除病斑,用70%甲基硫菌灵50倍液防治。

②炭疽病:初期主要是叶片及嫩梢上出现褐色小斑点,然后扩大成不规则的圆形,叶缘处病斑呈半圆形,病斑中央出现灰白色环纹,上生胶质小点,排列成轮纹,造成叶片穿孔。发病初期可喷70%硫菌灵1000倍液或喷代森锌600倍液防治。

③疮痂病:主要为害枝梢、果实,亦可侵害叶片。果实受害后先呈红色,后病斑中部变褐,导致果实生长畸形,最后干腐。新梢受害后产生褐色或黑褐色圆形小点,严重时引起枯枝。防治方法同炭疽病。;为害梅花植株的害虫有十多种,最常见的有黄褐天幕毛虫、蚜虫和介壳虫等。①黄褐天幕毛虫:食害梅花新芽、嫩叶,长大后分散在全株,蚕食叶片,严重时树叶可被全部吃光。防治时可在该虫幼龄时喷洒50%杀螟松1000倍液灭除。②介壳虫:常在初春开始活动,吸取植株汁液。受害病株叶片发黄枯萎、脱落。防治时可采取人工刮除和药物喷治并用。药物可用50%的杀螟松1000倍溶液喷洒。

水污染的原因和防治措施?

原因:

1:工业排污

2:农业农药化肥

3:生活用水的污染

家庭的话,最好卖一个净水设备。

目前防治,没办法控制。

水污染防治工程甲级资质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甲级资质人员1、注册供配电工程师2名;2、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1名3、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2名;4、注册给排水工程师3名;5、概预算专业人员2名;6、环保高级工程师6名,7、环境中级工程师3名;8、机械高级工程师2名;9、自动控制专业人员2名。二、企业业绩:1、企业需要独立完成过一定业绩,并且由环保部门]验收合2、设计业绩规模为1项大型或3项中型,要求是水污染防设计。三、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需要满足的条件:5年环境工程设计经验、本科学历、2项大型项目设计业绩、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四、其他条件:其他条件主要涉及到工作场所、技术装备、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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