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历史课标解读2022 初中历史课标解读2022中国近代史
高中历史课标和初中历史课标的区别?
1、分类不同: 初中历史是按中国史与外国史分类的。高中历史是按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分类的。
2、知识层面: 初中历史是基础知识,高中是更高层次的知识框架,对于学生的要求也更高,着重对于知识的理解和融会贯通。
3、认识历史的方式不一样: 在初中阶段,我们按照由古到今的编年史顺序依次学习,中国历史和世界史相对独立,为的是对历史上发生的事件有个总体的了解和认识, 因此对历史素养这方面的培养只能尚处于起步阶段。 高中历史课的编排就完全面貌一新了。 高中历史课本每册分 别归纳梳理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史,每个专题内中国史和世界史相互交融,甚至很多时候将历史事件进行中外比,这样的意图是让同学们不仅了解历史事件,更能清晰的体会到历史背后的规律性,给同学们带来启发,从而逐步提高历史素养。 : 高中历史-- 初中历史--
2019历史课标要求?
初中历史新课程标准(2019年修订)解读
注:红色字体为课标重点增加的新内容;
蓝色字体为课标局部修改的新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时代赋予中国人民的崇高使命。为完成这一使命,历史教育要在唯物史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为提高国民素质,加强民族凝聚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发挥重大的作用。
义务教育阶段的历史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学校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教育对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传承人类文明的优秀传统,提高国民的人文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历史课程的实施,使学生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社会与人生,从历史中汲取智慧,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历史教育的重要性)
高中历史课标性质?
一般高中前史课程,是用前史唯物主义观念阐释人类前史打开进程和规则,进一步培育和前进学生的前史知道、文明本质和人文本质,促进学生全面打开的一门根底课程。
一般高中前史课程从不同的视点提醒人类前史打开的底子进程,经过严重前史事件、人物、现象展现人类打开进程中丰厚的前史文明遗产。经过高中前史课程的学习,能使学生了解人类社会打开的底子头绪,总结前史阅历阅历,承继优异的文明遗产,宏扬民族精力;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前史观剖析问题、处理问题;学习从前史的视点去了解和考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天然的联络,然后重视中华民族以及全人类的前史命运。经过高中前史课程的学习,培育学生健全的品格。
初中历史课程标准?
1、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历史课程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充分发挥历史课程的育人功能,从“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方面进行课程设计。
2、历史课程分为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六个学习板块。依照历史发展的时序,在每个板块内容设计上,采用“点—线”结合的呈现方式。“点”是具体、生动的历史事实;“线”是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通过“点”与“点”之间的联系来理解“线”,使学生在掌握历史事实的基础上理解历史发展的过程。
3、在学习内容的编制上,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出发,精选最基本的史实,展现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展的基本进程,使学习内容更加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生活,有利于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此外,在突出义务教育阶段历史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注意与高中历史教学的衔接,为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历史学习打好基础。
4、本标准对每个学习板块规定了学习内容标准,并提出了教学活动建议。课程内容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历史基础知识及必须经历的历史思维训练过程;教学活动建议旨在倡导多样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更积极、主动地对历史进行感知、理解和探究,教师可在具体实施中酌情处理,因材施教。
5、本标准设计的课程内容留有余地,以增强历史课程的开放性和弹性,一方面为教材编写留下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为各地区进行乡土历史的教学提供便利,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课程资源。
2021年普高历史课标概括?
主要是世界史和中国古代史,以及中国现代史。
2022电力规则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
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当执行前款的用电安排,不得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农民生活用电与当地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应当逐步实行相同的电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和农村用电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初中历史课本总结怎么写?
总体来说不怎么难,只要每个学生认真学,就可以取得非常优异的成绩,历史主要是以前的。
2021初中历史课程标准?
2021 中考备考| 初中历史课标要求
中国古代史 史前时期:
1.知道北京人的特征,了解北京人发现的意义。知道化石是研究人类起源的主要证据。
2.了解原始农业的产生和河姆渡人、半坡居民的生活。知道考古发现是了解史前社会历史的重要依据。
3.知道炎帝、黄帝的传说故事,了解传说与神话中的历史信息。 夏商周时期:
4.知道夏朝的建立是中国第一个王朝,知道夏、商、周三代的更替,了解西周的分封制及其作用。
5.了解青铜工艺的成就,知道甲骨文是已知最早的汉字。
6.知道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的战争,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变化。
7.通过商鞅变法,认识改革使秦国逐渐强大起来。
8.通过都江堰工程感受中国古代人民的智慧和创造力。
9.知道老子和孔子,初步理解“百家争鸣”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秦汉时期
10.知道秦始皇和秦统一中国,了解秦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和统一措施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
11.知道秦的暴政和陈胜、吴广起义,知道秦朝的灭亡和西汉的建立。
12.了解“文景之治”,知道汉武帝巩固“大一统”王朝。
13.了解东汉的建立,知道东汉外戚、宦官专权造成的社会动荡。
14.通过“丝绸之路”的开通,了解丝绸之路在中外交流中的作用。
15.知道造纸术的发明对传播文化的作用;讲述张仲景和华佗的故事。知道司马迁和《史记》;知道佛教的传入和道教的产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6.知道赤壁之战和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
17.知道两晋南北朝的更替,初步了解人口的南迁和江南地区的开发。通过北魏孝文帝改革,初步理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对中华民族发展的意义。
18.知道祖冲之的数学成就,初步认识书法艺术。了解北方农业技术的成熟和农历。 隋唐时期
19.知道隋朝的统一,了解科举取士制度的创建和大运河的开通;知道隋朝灭亡的原因。
20.知道唐太宗和“贞观之治”,知道唐玄宗和“开元盛世”,初步认识唐朝兴盛的原因。
21.通过经济繁荣、开放的杜会风气和唐诗的盛行,了解盛唐的社会气象。
22.以文成公主入藏、鉴真东渡、玄奘西行等史实为例,说明唐代民族和睦与中外文化交流的发展。 23.知道“安史之乱”导致唐朝由盛转衰;知道唐朝灭亡后五代十国的局面。 辽宋夏金元时期
24.知道北宋的建立,了解宋朝重文轻武的特点。
25.知道辽、西夏与北宋的对峙局面,了解女真族的崛起,知道金灭辽及北宋,知道岳飞抗金的事迹和南宋偏安。
26.知道宋代商业贸易的繁荣;知道宋代南方经济的发展,理解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南移。
27.知道成吉思汗的崛起以及蒙古军灭亡夏、金和南宋;知道元朝的统一。
28.知道行省制度,通过宣政院管辖西藏,知道西藏在元代正式纳入中国版图。
初中历史课题研究的方法?
一,设置问题情境,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
二,注重历史教育的思想性和逻辑性 。
三,充分利用历史课堂的活跃性,充分运用多媒体等教学手段和多样的教学方法 。
初中历史课后留什么作业?
历史课上完了可以让学生们就以今天在课堂上讲的内容,让大家回去摘抄重点,整理课后笔记。
其次让大家回去提前预习下一节课要讲的东西。
学校也可以打印一些历史题目出来让学生们写一写。
以及建议同学们买一些有关历史方面的书籍比如《资治通鉴》,提高一下对历史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