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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农村土地分配(四固定原则)是哪四固定?

zhao_admin1年前 (2022-04-11)历史课件47

四固定,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
四固定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
四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
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广东湛江部分市县违规将土地收归国有 引发多起纠纷
在广东省湛江地区的一些市县,政府在处理集体土地、林地纠纷时,居然以“双方均无权属证明”为由,违法将集体性质的土地、林地收归国有,近年来引发多起纠纷。
就此,广东高院给多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政府“慎用确权归国有的处理方式,树立作为权属争议裁决机关居中裁决、化解纠纷的公平、公正形象”。
省高院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土地改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立法精神,除了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大盐田和矿山以及举办国有农场、林场的山林地等确定归国有以外,对于农村周围的林地、荒山、荒地等应当尽可能地确定给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贸然将争议土地所有权确认归国有,理据不足。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四固定
中新网-广东湛江部分市县违规将土地收归国有 引发多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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