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上册第三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苏教版的是《古诗两首》:《寻隐者不遇》和《所见》
人教版的是《走遍天下书为侣》
本课主要写了:如果独自驾舟旅行,作者会带一本书为自己的伴侣,并说明了为什么作者会以书为侣,作者利用这篇文章,说了一本书对于一个人或世界的意义,号召人们刚开行动,开始读书!
台湾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样的?
在台灣的半個多世紀中,先後進行了比較有效的土地改革和土地立法,形成了一套較系統的土地制度。(一)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年國民政府遷往台灣之際,台灣5670的耕地為地主所有,不到22%的為公有,而占農業人口88%的農民僅有22 .4%的耕地,當時的土地關係仍以封建租佃關係為主,大部分農民租種土地,普遍存在地租率過高、佃權不穩定、預繳押租金、租額不予減免等現象。為了發展經濟、穩定社會,台灣進行了第一次「土地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大致分為三個步驟.1.耕地「三七五」減租台灣在1949年4月頒布《台灣私有耕地租朋辦法》,作為實施「三七五」減租的依據。後來為了強化這個政策的執行力量,台灣又頒布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兩個法令的內容要點為:(l)減輕租額負擔,佃農繳租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37.5%為準,原約地租超過此數者,減到此數;不及此數者,不得增加;耕地因受災歉收時照受災成數予以減免。(2)保障佃權,耕地租約規定一律用文字記載,租期不得少於6年;在租約存續期間,地主非因法定事故不得中止租約。(3)兼顧地主利益,地主可參加當地組織的耕地租佃委員會。佃農應照租約繳納地租,積欠地租達兩年的總額時,地主可以終止租約。「三七五」減租實行後,農民因佃權有了保障,耕種積極性提高,農地的單位面積產量有增加。據調查,中等水田I公頃減租前產稻穀4 790公斤,減租後產量增加為5000公斤以上。單位產量增加,同時地租減少,農民收益與年俱增。收入增加,必然用於增加生產或朋於改善生活。
2.公地放領公地是從日本佔據台灣時各機關和其他日本人手中接管而來的土地,其中耕地約有17.6萬公頃,約佔全省耕地面積的21%.1946年當局對公有地全部予以調查,同年公佈《台灣省承耕公有土地農戶登記規則》,辦理對現耕農戶和申請的待耕農戶的登記。隨後有9.7萬公頃放租給農民,其租額為主要作物初級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1951年,台灣又制定了《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決定把公地放租改為公地放領,放頓地價按主要作物初級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計算,由承領農民在10年內分20次攤還。
公地放領是扶助農民取得自有耕地,這個工作是台灣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前奏。它既為「耕者有其田」的實施掀起了輿論,加強了宣傳聲勢,又為實施「耕者有其田」
積累了經驗,鍛煉了人員,而且放領所得地價收入依法均作為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基金,一舉數得.3.實行「耕者有其田」
1953年,台灣頒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即通過購買地主多餘的土地(每個地主只可保留中等水田3公頃或相當的其他耕地)。然後賣給農民耕種而使其成為自耕農:徵收地價是以主要作物初級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計算,以實物債券7成、股票3成的比例補償。實施「耕者有其田」對台灣地區經濟發展有三方面的貢獻:(1)土地資本轉移促進了民間工業發展;(2)「耕者有其田」的實施,使得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所得大幅提高,增加了農村的購買力與儲蓄能力;(3)農地所有權分配平均,貧富差距縮小,社會穩定,增加了民眾的投資意願,為工業發展建立了穩固基礎。
(二)《農業發展條例》頒行第一次」土地改革」的成果是顯著的,解決了地權不均的問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土地改革政策也出現了「反效應」,以戶為單位的農場經營帶來了耕地分散、規模不大、效益較低現象,加上大量兼業農戶的出現,使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難以提高,束縛了農業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台灣在1973年9月公佈了《農業發展條例》,目的是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為便於有關計劃的實施,推動農業發展,台灣在1993年7月正式宣佈廢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該法對農地經營管理方面做出一些規定:(l)農用地變更為非農用地時須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2)公私農用地應按照其最大可利用限度使朋,並實施水土保持與維護;(3)開發農朋土地可獲得無償使朋權,經營5年以上印無償取得該土地所有權;(4)每人經營土地面積以3公頃-20公頃為限;(5)土地登記的每宗耕地,禁止分割或轉移為共有。(三)第二次「土地改革」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針對農業發展的長期徘徊,台灣當局推行了「第二次土地改革」,其主要內容是輔導農民購買耕地,實施農地重劃,擴大農場經營規模與改革耕地經營方式,提高農業生產力。
台灣實施農地重劃以來,成效十分顯著,主要表現在:(1)改善了農業結構,將分散的農地集中,每宗土地面積擴大,形狀整齊,便於耕作,降低了生產成本;(2)改進了農場經營條件,農地重劃以後農田的灌溉及排水條件、農村道路條件都大大改善;(3)土地權利分明,重劃後共有土地按持分歸戶後,土地權利由複雜趨於單純,減少了產權糾紛,改善了人際關係;(4)促進區域均衡發展,重劃後可使農村生活及生產環境得到改善,有助於城鄉差距的縮小。(四)實施「地盡其利」的新政策由於台灣地區經濟發展與社會環境變遷,以及經貿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台灣在經濟自由化之後,農業生產受到進口農產品的衝擊,於是朝著技術與資本密集方向發展,農業對農地的需求有所緩解。為有效降低土地成本,改善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大眾生活質量,台灣在90年代初便著手研究農地釋出問題,提出「調整產業結構、調整農產運銷策略、辦理進口損害救濟及救助措施、調整資源利用和增進農民福祉」五項措施。與之相關的《農業發展條例》在2000年之初進行了修訂,修訂幅度之大,猶如是一部新法規。《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的內容包括:(l)農地釋出採取總量管制方式,定期檢討。
有關部門估算,台灣地區保證糧食安全的耕地總量為72萬公頃,也就是說,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後,可以釋出16萬公頃供變更使用。(2)農地分割下限放寬為每人0.25公頃,但繼承者不在此限;農地可自由移轉,不受都市計劃法規之限制;私人取得農地的面積合計不得超過25公頃。(3)無自用農台的農民可在自有農地上興建農含,但5年內不得移轉:(4)開放農地在農地農朋原則下自由買賣。(5)「政府」在15年內預算籌足I 500億元農業發展基金,用於改善農民福利及促進農業發展;另設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農業損失的補助、低利貸款,及加入wro後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6)自耕能力證明書已成歷史。在這次《農業發展條例》修訂時,刪除原第4條有關自耕與以自耕論的規定,相關《土地法》第30條(承受者以能自耕者為限)及第30條之一(農地之分割繼承)條文同時刪除。
農地釋出方案的出台,表明台灣農業主管機關已放棄全面保護農地的立場,同意農地變更使朋由需求面來主導,減少對市場機能的干擾。此一農地釋出方案必須認真執行,才能避免成為土地炒作的工具,對台灣地區的區域發展及社會財富的重新分配,才可能會有正面的影響。並使加入WTO後對農民的不利影響可以部分獲得補償,有助於農村的繁榮與安定。如果執行有偏差,農地釋出助長土地炒作之風,則農業生產環境將受到嚴重破壞,台灣農業發展前途將永遠斷送。所以此方案是台灣農地政策的劃時代改變,值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