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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初中历史中土地改革,一化三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的土地性质分别是什么?

zhao_admin1年前 (2022-04-18)历史课件30

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啊。土改是由地主阶级向农民阶级过度,一化三改有个人所有向国家所有过度,家庭联产承包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权由集体所有向个人所有过度。

一、1952年完成的土改土地所有制性质是 农民私有二、1953~1956一化三改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所有制性质是 公有制(国有、集体)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土地所有制形式仍然是国有,所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有了很到得变化,具体是“留足国家的,保证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中国1950年至1958年土地改革。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这个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   企业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实行年地租,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后可优先续租。实行年租后,租户对土地的处置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吉抵押。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占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过与国家的租赁年限,并且必须按年交纳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个城镇完成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同时,还根据土地资产评估和管理规定,广泛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3500多人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总得来说就是先把地主的土地分给人民,再从人民集中到合作社。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摧毁,地主阶级也被消灭。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三大改造”之一。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仿照苏联建立合作社。从1951年12月开始,中共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自此,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中国国内生产的有限性,尤其是粮食供给的有限,中国出现了粮荒,为此有人将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控制的力度不够,所以又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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