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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才改变土地用途?

zhao_admin12个月前 (05-24)地理课件4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

如果说将耕地改变用途为园林、林地等还不成为破坏土地的耕作 条件,那么,挖塘养鱼、毁田挖砂等则属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因为将耕 地改变用途为各种场地、养殖用地等则很可能无法复垦,从某种程度上 说,已构成了土地违法行为。

所以,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 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 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保 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具体来讲,对于在耕地中挖塘养鱼,将耕地改为各种场地,在耕地 中挖砂出售,将耕地出租给他人做非农建设,在耕地中取土烧砖等,其 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 挖塘养鱼等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方有维护土地的 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 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基 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法律要求。

至于将耕地改为各种名目的果园,在耕地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小区, 将耕地改为苗圃,其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的发包 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且必须注明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 质量等级、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

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关于 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植 树木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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