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的植物产地检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17-19条规定:
第十七条 :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
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第十九条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植物检疫的相关期刊
主要栏目:应用研究、技术与方法、危险性病虫害、疫情动态与截获、综述与专论、疫情调查与监管、探讨与建议。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名称:植物检疫(双月刊)
主办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植物保护学会
语言种类:中文,开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5-2755,国内刊号:11-1990/S
创刊时间:1979年
出 版 地:北京市
订阅地址: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邮政编码:100123。
妨害植物检疫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有什么?
1、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采取何措施?
答: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2、为什么我国把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列为禁止进境物?
答:主要是为了防止地中海实蝇等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3、输出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不准出境。
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依据是什么?
答:(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5、植物检疫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答:(1)禁止进口措施;
(2)检疫审批;
(3)实施检查和检验;
(4)隔离检疫;
(5)检疫处理;
(6)检疫监督;
(7)疫情监测和病、虫害的调查。
6、植物检疫处理有哪些方法?
答:(1)通过改变用途来达到处理的目的。
(2)通过物理、化学的方法来达到灭菌或灭虫的目的。
(3)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
7、实施检疫处理的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种类?
答:输美、加、巴西等国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8、美、加、巴西等国对我出口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什么样的检疫措施?为什么?
答: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这些国家前经过了熏蒸处理、热处理或者防腐剂处理;如果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将被禁止入境,或者在美、加、巴西等国认可的条件下,拆除并销毁木质包装。美、加、巴西等国采取此项检疫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光肩星天牛等林木害虫随木质包装传入本国。
9、欧盟对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答:欧盟要求我输欧货物木质包装不带有树皮和没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孔,否则,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 ,使其含水量低于20%。
10、为什么要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答: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林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必须实施检疫。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